四川一“牙医”在非法行医被判刑入狱!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28 13:25) 点击:234 |
上海律师解析案情 医疗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非法行医不仅扰乱医疗秩序,更危害患者身体健康。非法行医致人死伤案例多次见诸报端。这不,一无证“牙医”刘某就在紫阳被判入刑。 案件详情 四川广安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5日、2020年3月20日因擅自开展镶牙、补牙等口腔医疗活动。先后被紫阳县卫生健康局罚款50元、40000元。2021年5月8日再次在焕古镇街道设置摊位为他人补牙,经公安局侦查、紫阳县检察院提诉公诉后,被紫阳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诊疗活动,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治病救人不容儿戏。不管是生病,亦或是补牙此类的情形,一定要去正规医院或者有专业资质的诊所进行医治,不要让“黑诊所”、“无证行医”危害了您的健康。 相关案例 孙某到一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术”。术后,孙某因术区出现血肿在继续在该医疗机构进行“鼻部血肿清创术”。术后造成其鼻部肿胀、流脓、左侧凸起、呼吸困难等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对孙某存在欺诈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孙某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某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虚假宣传对孙某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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