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车祸肇事者赔不了咋办?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4-28 13:24) 点击:221 |
上海律师解析案情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2日,张三安排张四驾驶摩托车送方某到紫阳县城关镇双坪村采摘茶叶,因张四操作不当摩托车倒地,造成方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方某将张三、张四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张三、张四赔偿方某5万元。 张三、张四未在判决确定的时间内赔偿费用,2021年11月3日,方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深入张三、张四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双坪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到张三、张四家庭生活困难,均为防返贫监测户,其中张四身患肝硬化,其妻子患有精神病。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经过全面调查,家住紫阳县洞河镇红岩村的方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申请条件,办案法官向方某说明需要准备申请救助书、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当前,方某已经将材料递交至紫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一项救急救难、扶危济困的制度,为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的当事人提供托底保障,是司法为民政策在司法工作中的典型体现,是人民法院对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的当事人的直接支持。 近年来,紫阳法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始终坚持“应救尽救”,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誉,传递了司法为民的法律温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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