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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替人借钱,惹上官司何去何从?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4 11:17)    点击:185

  上海律师介绍基本案情

  几年前,刚刚退休的王老师在得知爱徒急需10万元用于建筑工程施工时,王老师二话不说带着学生张某赶赴好友刘大爷家寻求帮助。刘大爷看在王老师的面子上,同意出借10万元人民币,但要求王老师以其名义出具借据一份。王老师出于对张某的信任,在借据上签字捺印。约定还款日到期后,刘大爷多次催要,张某、王老师迟迟不还款,刘大爷无奈将王老师和张某告上法庭。

  开庭时,张某未出庭,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认可该笔借款与张某有关。王老师承认借款事实,但他强调钱当时交付给了张某,并且也是张某用钱,他只是出于好心帮助张某借钱。但刘大爷认为,按照借据记载,王老师是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由于张某未出庭且其代理人称对部分案件事实不清楚,主审法官为了弄清案件事实,要求张某代理人当庭致电张某。起初张某否认借款与其有关,但在法官发问而其前后回答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张某最终承认借款事实。主审法官充分向张某释法明理,敦促其应主动承担责任。最终,张某承认借款事实,并与刘大爷、王老师达成调解协议。

  王老师虽然不是实际用款人,但其向刘大爷借款并出具借据,在王老师和刘大爷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刘大爷要求王老师还款的诉求并无不妥。

  现实生活中,像本案这盲目替人借款而“栽跟头”的情况时有发生。借款非儿戏,为他人借款更要三思而后行。如确有必要替人借款,必须对借款人的信誉、偿还能力和经济状况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如果风险过高,不妨委婉拒绝。绝不能“只顾情面不顾风险,只讲义气不讲法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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